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541号
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星光财富中心大厦22楼22室。
法定代表人路佳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寿禾路1号兴利尊典家具厂A栋201。
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3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3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必华,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欧洛思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悦天地广场01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百合新城二期17号楼17-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银,总经理。
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欧洛思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欧洛思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共同向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11,779.19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311,779.19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欧洛思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1日,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从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11,779.19元,票号为230258404413220200722684947159,出票日期2020年7月22日,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票据背面的背书依次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欧洛思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一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汇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思贝锐特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物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和众商贸有限公司→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财财税管理咨询(聊城)中心→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到期后应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承兑人和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