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

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北京鼎瑞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382号
原告: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新华路北街。
经营者:马原。
被告:北京鼎瑞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一层10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策。
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3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3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健。
被告: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1405(东邵渠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卢燕峰。
被告: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靳正军。
第三人: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朱礼仁。
原告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与被告北京鼎瑞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鼎瑞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连带向原告文水县新华路凤城农资经销部支付票据号码为21055840006832020071067717457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39782.21元;2.判令被告北京鼎瑞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1日开始以539782.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款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7日为9755.82元);3.判令被告北京鼎瑞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陆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后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三人(出票人)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第三人。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宇潇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