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8932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锁,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陕西省麟游县。
被执行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3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7252C。
法定代表人:赵小健。
申请执行人赵金锁与被执行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175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45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8932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案款463001.91元,并向法院支付诉讼费10749元、执行费7006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175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456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175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456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