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益达五交化商店、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736号
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益达五交化商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新街商贸市场9排20号。
经营者:王建花。
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段长鑫大厦11幢1单元12407-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32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3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必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益达五交化商店与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8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益达五交化商店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28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4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