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3805号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
经营者:王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
被告: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与被告西安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店负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蕴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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