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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6号楼302室-6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168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是租赁合同纠纷,签订合同及补充合同均应由合同相对方签订,二上诉人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签订补充协议。该合同对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变更管辖权应由合同相对方进行变更,被上诉人与二上诉人变更管辖权行为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天津中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