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2298号之一
原告: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永昌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栋,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郝集工业园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7203号。
法定代表人:黄仁清,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隆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618室。
法定代表人:高家楷,总经理。
原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苗苗
书 记 员 吕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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