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72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武林,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仁清,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徐州隆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家楷,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隆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隆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8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隆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8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