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59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通,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72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8元,减半收取3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