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59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通,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72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8元,减半收取3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