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395号
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72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人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对第八、十、十一项有争议,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合同签订主体:***公司(发包人)、龙人公司(承包人)。双方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幕墙工程合同》。
二、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5月29日。
三、承包范围: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T区(B1-B8栋)及对应地下室区域:详细按施工图纸范围和施工界面划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二次深化设计并达到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铝板幕墙、玻璃幕墙、幕墙开启窗、雨棚工程、背衬板、玻璃地弹门、铝合金格栅、栏杆工程等。
四、合同价款:《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幕墙工程合同》第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为39549558.8元(不含增值税),43504514.68元(含增值税)。
五、工程款支付约定:合同专用条款第24.2(3)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合同专用条款第24.2(4)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通用条款32.1条约定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算。
六、监理单位:合同专用条款第22.9约定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为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七、案涉工程开工时间:2018年5月30日。
八、案涉工程竣工时间:龙人公司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幕墙工程(二标段)工期确认单》,均载明竣工日期为4、5、6号楼2018年8月31日竣工,3号楼2018年7月30月竣工,1、2、7、8号楼2018年10月31日竣工,***公司在上述两个确认单中均**确认,***公司确认竣工时间。
九、***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情况:双方确认***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4321880.32元。
十、案涉工程结算情况:龙人公司提交若干份《签证、设计变更资料》,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公司的指令完成相关签证内容186104.97元及设计变更内容659467.42元,合计845572.39元,上述《签证、设计变更资料》中指令单、工程指令/通知回复单、现场签证确认单、工程量确认单、完工确认单、设计变更费用确认单均有***公司及龙人公司的**,签证审核报告均有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公司对上述《签证、设计变更资料》有其**的三性确认,但认为最终应以结算为准,对没有其**的部分不确认。
龙人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及签收文件》,主张其于2021年11月18日提交了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公司已经签字**确认收到,结算送审金额为44239701元。***公司对《竣工结算资料及签收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但主张涉案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应当在结算工程完成后确定。
***公司单方委托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合同进行结算审核。2022年1月21日,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幕墙工程(二标段)合同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审核工程造价为43627552.38元。庭审后,龙人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可上述结算金额。
***公司主张经过一审结算,因为幕墙设计变更幕修问题,合同进行复审。复审应扣除签证变更费用及税金86546.23元,庭审中,***公司主张复审尚未完成。
十一、***公司其他抗辩意见:***公司辩称双方的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其已支付34321880.32元工程款,付款比例已经超过了80%,龙人公司主张利息缺乏依据。关于龙人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涉案**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龙人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会损害购买人的利益,且涉案的工程为幕墙工程,本身不存在独立性,无法单独折价拍卖,事实上也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十二、施工资质:龙人公司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质证。
十三、保全情况:龙人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审查龙人公司的申请及担保材料后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29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318440.91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十四、本案龙人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结算尾款8590629.65元;2.判令***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327191.03元;3.判决***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尾款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1312540.83元(以8590629.65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4.判决***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保修金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88079.4元(保修金以1327191.03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9曰起至实际清偿之曰止,按照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5.判决确认龙人公司在***公司欠付上述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范围内对于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幕墙(二标段)工程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龙人公司与***公司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幕墙工程合同》的时间在2018年,双方争议发生持续时间在2021年1月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龙人公司具备案涉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资质,且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案涉**全部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龙人公司已举证其于2021年11月18日将全套结算资料提交给***公司,并对***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于2022年1月21日做出的结算报告认定的结算金额43627552.38元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可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43627552.38元。至于***公司抗辩复审还应扣除86546.23元,但并未举证扣除的依据及理由,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合同专用条款第24.2(3)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公司向龙人公司支付至合同价的8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故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公司应向龙人公司支付34902041.9元(43627552.38元×8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42318725.81元(43627552.38元×97%)。现双方确认***公司实际支付34321880.32元,故***公司还需向龙人公司支付工程尾款7996845.49元(42318725.81元-34321880.32元)。至于利息,根据如上论述,工程尾款7996845.49元的利息应以580161.58元(34902041.9元-34321880.32元)为基数分段计算,从2018年10月3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416683.91元(42318725.81元-34902041.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8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工程保修金。合同专用条款第24.2(4)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本案工程保修金应为1308826.57元(43627552.38元×3%),***公司应在竣工验收日起计算两年后,在35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龙人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该质保金1308826.57元。至于利息,应以1308826.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龙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出对应期限。因此,龙人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成就,***公司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305672.06元(7996845.49元+1308826.5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7996845.49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580161.58元(34902041.9元-3432188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416683.91元(42318725.81元-34902041.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8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308826.57元及利息(1308826.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本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9305672.0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10.65元,由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5.97元,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024.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62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