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397号 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72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员工。 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人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冷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翡冷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对第七、九、十项有争议,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合同签订主体:翡冷翠公司(发包人)、龙人公司(分包人)。双方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酒店区域幕墙工程合同》。 二、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4日。 三、工程内容:广州绿地城J地块酒店区域幕墙工程,地上20层,首层层高5.0m,二层层高5.0m,幕墙实施面积约28404平方米。 四、合同价款:《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酒店区域幕墙工程合同》第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为22208846.66元(不含增值税),24207642.86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适用9%,增值税税额为1998796.20元。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 五、工程款支付约定:合同专用条款第24.2(3)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合同专用条款第24.2(4)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保修金。通用条款32.1条约定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算。 六、案涉工程开工时间:2019年10月25日。 七、案涉工程竣工时间:龙人公司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酒店区域幕墙工程工期确认单》,均载明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7日,翡冷翠公司在上述两个确认单中均**确认。 翡冷翠公司提交《现场图片》,主张案涉工程在2020年10月仍在局部施工,尚未完工,实际竣工时间在2020年11月26日。龙人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翡冷翠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情况:双方确认翡冷翠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933663.44元。 九、案涉工程结算情况:龙人公司提交若干份《签证、设计变更资料》,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翡冷翠公司的指令完成相关签证内容228967.93元及设计变更内容209916.01元,合计438883.94元。翡冷翠公司对上述《签证、设计变更资料》三性均予以确认。 龙人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及签收文件》,主张其于2021年12月23日提交了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翡冷翠公司已经签字**确认收到,报审金额为24646526.8元(包含合同内固定总价金额24207642.86元+438883.94元)。翡冷翠公司对《竣工结算资料及签收文件》三性均予以确认,但主张该结算资料系龙人公司单方制作后提交的资料,是龙人公司的送审金额,并非双方认可的最终结算金额。 翡冷翠公司单方委托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合同进行结算审核。2022年1月21人日,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酒店区域幕墙工程合同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审核工程造价为24565681.31元。庭审后,龙人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可上述结算金额。 翡冷翠公司主张经过一审结算,因为外墙存在渗水问题,合同进行复审。复审应扣除签证变更费用及税金34977.54元,故本案尚未完成结算,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十、翡冷翠公司其他抗辩意见:1、翡冷翠公司提交《关于开展开芯国际大酒店漏水鉴定事宜的函》《建筑幕墙检验鉴定报告》,主张案涉酒店外墙存在严重漏水,翡冷翠公司聘请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3238058.04元应在结算款中扣除。2、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前因龙人公司进度滞后,导致第三方抢工产生费用约300000元,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对此,翡冷翠公司提交《关于开展开芯国际大酒店漏水鉴定事宜的函》(广州开发区才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发),载明开芯大酒店漏水事宜,原因尚未查明,故各方责任及比例暂无法明确,拟与翡冷翠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酒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 此后,翡冷翠公司向龙人公司发函《关于开展开芯国际大酒店漏水鉴定事宜的函》,载明贵司完工后,我司将J地块酒店交付给购买方广州开发区才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才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J地块酒店进行装修并对外运营。目前因酒店外墙存在严重渗漏,故要求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渗漏原因进行鉴定。请龙人公司指定专人对接J地块酒店外墙渗漏鉴定事宜。 翡冷翠公司还提交由广州开发区才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单方委托的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做出的《建筑幕墙检验鉴定报告》,龙人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且主张即使根据鉴定报告,也是翡冷翠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第一次泛光工程,广州开发区才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第二次泛光工程导致漏水,与龙人公司无关。对此,龙人公司提交了其员工与翡冷翠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2月29日,龙人公司就漏水问题在微信中向***进行了回复说明即《关于黄埔J地块酒店幕墙漏水的情况说明》,同时***发送“吴总,你让底下看谁汇报,先过来一下,我们统一下口径”。 十一、施工资质:龙人公司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质证。 十二、保全情况:龙人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审查龙人公司的申请及担保材料后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29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翡冷翠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301043.49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十三、本案龙人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翡冷翠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结算尾款6973467.56元;2.判令翡冷翠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739395.8元;3.判决翡冷翠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尾款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586594.53元(以6973467.56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曰止按照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4.判决翡冷翠公司立即向龙人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保修金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1585.59元(保修金以739395.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LPR贷款利率,从2022年7月21曰起计算至**之曰止);5.判决确认龙人公司在翡冷翠公司欠付上述工程款及保修金的范围内对于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酒店区域幕墙工程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翡冷翠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龙人公司与翡冷翠公司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酒店区域幕墙工程合同》的时间在2019年,双方争议发生持续时间在2021年1月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龙人公司具备案涉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资质,且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6月7日。龙人公司已举证其于2021年12月23日将全套结算资料提交给翡冷翠公司,并对翡冷翠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于2022年1月21日做出的结算报告认定的结算金额24565681.31元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可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4565681.31元。至于翡冷翠公司抗辩复审还应扣除签证变更费及税金34977.54元,但并未举证扣除的依据及理由,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合同专用条款第24.2(3)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翡冷翠公司向龙人公司支付至合同价的7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故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翡冷翠公司应向龙人公司支付17195976.92元(24565681.31元×7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23828710.87元(24565681.31元×97%)。现双方确认翡冷翠公司实际支付16933663.44元,故翡冷翠公司还需向龙人公司支付工程尾款6895047.43元(23828710.87元-16933663.44元)。至于利息,根据如上论述,工程尾款6895047.43元的利息应以262313.48元(17195976.92元-16933663.4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算;以6632733.95元(23828710.87元-17195976.9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2日起算;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翡冷翠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工程保修金。合同专用条款第24.2(4)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保修金。本案工程保修金应为736970.44元(24565681.31元×3%),翡冷翠应在竣工验收日起计算两年后,在35个工作日内**款项,龙人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该质保金736970.44元。至于利息,应以736970.4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翡冷翠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翡冷翠公司抗辩外墙渗漏需扣除结算款项及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意见。其一,翡冷翠公司并未举证外墙漏水事宜系龙人公司的施工范围且因龙人公司施工导致;其二,在翡冷翠公司给龙人公司发函中,清楚载明在龙人公司交付幕墙工程后,翡冷翠公司将位于J地块酒店交付给购买方广州开发区才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该公司对酒店进行装修。该函件中也写明各方对外墙渗漏原因及责任存在较大争议;其三,即便根据龙人公司不予认可的《建筑幕墙检验鉴定报告》显示渗水点出现在原泛光灯槽及二次泛光走线,龙人公司陈诉原泛光工程、二次泛光工程均非其施工,而翡冷翠公司也未能举证上述工程系龙人公司施工;其四,翡冷翠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3238058.04元,但并未举证该维修费用实际发生;最后,根据龙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龙人公司就漏水问题在微信中向翡冷翠公司进行了回复说明,同时翡冷翠公司表示要统一下口径,并未表示漏水系龙人公司原因导致。综上,翡冷翠公司抗辩结算款扣除维修费用及工程滞后抢工费用、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翠公司此后举证案涉工程确因龙人公司施工导致渗漏且渗漏实际产生维修费用,该费用已由翡冷翠公司实际垫付,翡冷翠公司可就该部分费用另行向龙人公司主张。 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龙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出对应期限。因此,龙人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成就,翡冷翠公司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7632017.87元(6895047.43元+736970.4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95047.43元及利息(应以262313.48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算;以6632733.9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2日起算;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翡冷翠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736970.44元及利息(以736970.4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翡冷翠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本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7632017.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07.3元,由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34.2元,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27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龙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3元,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97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