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761号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集中区内下洲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54305459L。
法定代表人:林添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宏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路二路889号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744317。
法定代表人:曾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秀颖,系公司员工。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祥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