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财保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744317。
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QNGJ6J。
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莹,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闽0582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四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湖滨北支行3515××××0250账户(下称0250账户)银行存款9975088.69元。中建四局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保全财产置换担保申请书》,表示0250账户系其基本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基本账户对中建四局发放工资、办理结算等正常企业经营活动造成巨大影响,请求提供被冻等额现金后解除对该账户的保全。中建四局并提供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证明截至2022年6月6日,0250账户被冻结的存款余额为1432592.86元。中建四局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供145万元的现金担保,请求解除对0250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中建四局主张被冻结的0250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中建四局作为建设施工单位,冻结其基本账户可能影响其支付工资、办理结算等正常经营活动,其提供已冻结的等值款项作为保证金既有利于后续执行,也能减少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中建四局的申请,可予准许。对未能实际冻结的8425088.69元部分,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继续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再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湖滨北支行3515××××0250账户银行存款9975088.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