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4民初10号
原告:***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206国道南(兰陵县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几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文亭街道公园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伯乐大街西段北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几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管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要求法院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