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689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街道办事处**南德商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几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九女集镇定砀路南九女净水厂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C01M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几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9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几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元。
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几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支行8030××××4392账户存款5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689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