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口市屺坶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龙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屺坶岛建筑工程公。住所:龙口口。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公司风险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口市屺坶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屺坶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