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龙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屺坶岛建筑工程公。住所:龙口口。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公司风险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口市屺坶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屺坶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