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4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7170501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67年0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执行人55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申请执行人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文娟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文娟尚欠申请执行人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518440.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6元由***、吴文娟承担,执行费17584.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吴文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11月26日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文娟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结果如下:1、被执行人***、吴文娟名下有银行卡无较大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扣划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吴文娟在本院执行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和罚金; 2、查被执行人***、吴文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2年2月21日,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1518440.0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吴文娟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文娟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吴文娟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文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1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方树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