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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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1137号
原告:浙江欧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工业功能区音坑来料加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8165187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岙滩新区凤凰南路**(凤凰盛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7170501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欧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欧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振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欧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林宇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