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榕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闽侯县榕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1民初5516号 原告:闽侯县榕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县城新区经济适用房一期(滨江苑A区)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1WKUJ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357号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1层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2TCRH6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闽侯县榕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发公司)与被告福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榕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榕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履行在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显著位置(闽侯县甘蔗街道西海岸广场A1楼南侧的墙面即、西海岸广场服务中心大门东侧、西海岸广场A3号楼入户大堂北侧榕发建设营销中心大门的北侧)公示其从2019年10月至今的包括榕发公司在内全体业主每月的用电度数、收费单价依据、电费公摊、收费差价用途等的义务;2、***公司应立即偿还多收取榕发公司的水电公摊费用;3、***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榕发公司系由***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坐落在闽侯县XX街道XX大道XX号XX三期XX#楼XX复式商业用房的业主。自榕发公司2019年10月入住以来,发现***公司存在诸多的违规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行为,且每月收取的水电费公摊从没有公示收费依据、标准、用途,在榕发公司书面催告其公示自2018年11月以来小区的每月用电度数、电业局规定的电费单价、其收取的电费的单价、电费公摊、收费差价用途等情况下,其至今仍然拒绝全面履行公示包括榕发公司在内的由全体业主承担的水电公摊的收费依据、标准、差价用途,为了维护榕发公司作为该小区业主和其他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每月水电费收支情况,已尽公示义务,榕发公司要求***公司多处张贴公示不合理。 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该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业主具有知情权及监督权。但并未规定物业公司必须公示每户业主的详细水电收支情况,榕发公司作为业主如需要知晓更详细的数据完全可以到榕发公司处查询。而本案***公司在收到榕发公司要求提供水电收费清单的函件后,就将水电明细提供给***公司,榕发公司是知悉公摊水电费收费明细的。 公告栏是供业主知悉了解物业服务信息的地方,业主可以通过公告栏上公示的信息实现知情权、监督权。多处张贴公示水电收支情况,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也影响市容市貌。 二、榕发公司要求***公司退还多收的公摊水电费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公司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收取榕发公司公摊水电费,因为榕发公司是商户,且在白天营业,按照国家电价收费标准,供电局收取的是峰时段的电费,公摊水电费自然比普通的业主相对高些。***公司已向榕发公司提供了水电费收费明细,榕发公司如认为***公司多收了公摊水电费那就应当提出具体多收金额及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榕发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榕发公司是闽侯县XX街道XX***XX号XX三期XX#楼XX复式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人,持有闽(2019)闽侯县不动产第00XX号不动产权证,该证记载榕发公司共有宗地面积40680.7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67.72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78.66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280.4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87.3平方米。榕发公司于2019年10月开始使用该商业用房,该房屋所在的西海岸广场的物业由***公司自2016年2月起管理,西海岸广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公司在管理西海岸广场物业过程中,没有将收取业主水电费和水电费公摊等相关的信息予以公示。榕发公司为此于2021年8月17日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供电费使用情况清单的函》,请求***公司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榕发公司在内的小区全部业主自2018年11月以来每月的用电度数、电业局规定的电费单价、***公司收取的电费单价、电费公摊、收费差价用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函告榕发公司。 因***公司对此未作出回复,榕发公司于是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榕发公司作为西海岸广场的业主,依法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司在管理西海岸广场物业期间,没有完全履行相应的公示义务,榕发公司于2019年10月成为西海岸广场的业主,其有权请求***公司公布自2019年10月起公示榕发公司的用电度数、收费单价依据、电费公摊、收费差价用途的义务。 榕发公司请求公示全体业主的用电数,涉及到其他业主的隐私信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榕发公司请求***公司退还多收取水电费公摊,由于相关数据尚未公示,***公司是否多收取水电费公摊,本院在本案中无法确定。榕发公司的该项请求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榕发公司合理有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无依据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闽侯县××街道××广场××号楼南侧的墙面(榕发建设营销中心大门的北侧)、西海岸广场服务中心大门东侧、西海岸广场A3号楼入户大堂北侧公示自2019年10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涉及闽侯县榕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每月用电度数、收费单价依据、电费公摊、收费差价用途; 二、驳回闽侯县榕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减半收取50元,由闽侯县榕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元,福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