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4783号之二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新大街百岭城三期3栋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Q2T8B2Q。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中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中本村6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8040585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72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