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3318号 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金座1幢14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66AC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励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城镇中本社区居委会中本村6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8040585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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