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富源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5民初3174号 原告:富源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P4M6Y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804058597。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原告富源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富源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以与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源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源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方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原告富源中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廖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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