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1民初52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陈弆村上岘社26号村民,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国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汇金国际广场c座2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XWUM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江苏国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74元,减半收取78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桂 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