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12号 原告: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艺装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8152826J)。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汇艺装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汇艺装饰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汇艺装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因汇艺装饰公司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由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夷劳人仲决字[2020]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已认可裁决结果,并以与被告汇艺装饰公司、***存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1)鄂0506民初64号]。汇艺装饰公司也认可仲裁结果,只是对《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汇艺装饰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裁决理由不服而提起诉讼。本案中汇艺装饰公司的诉请与《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无关,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就其辩驳主张在另案中一并调整。为此,原告汇艺装饰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汇艺装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