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12号
原告: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艺装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8152826J)。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汇艺装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汇艺装饰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汇艺装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因汇艺装饰公司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由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夷劳人仲决字[2020]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已认可裁决结果,并以与被告汇艺装饰公司、***存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1)鄂0506民初64号]。汇艺装饰公司也认可仲裁结果,只是对《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汇艺装饰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裁决理由不服而提起诉讼。本案中汇艺装饰公司的诉请与《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无关,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就其辩驳主张在另案中一并调整。为此,原告汇艺装饰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汇艺装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汇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