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仁和大厦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91159D。
法定代表人:方家银。
被执行人:天长市华盛科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杨路南侧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899399XK。
法定代表人:张义林。
被执行人: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扬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49613667。
法定代表人:钱文鑫。
被执行人:安徽国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16号国祯养生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47N16。
法定代表人:李炜。
本院在执行合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华盛科技装饰有限公司、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长市华盛科技装饰有限公司、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华盛科技装饰有限公司、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300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6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