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民初1327号
原告:天长市天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东路99号金融大楼B-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0409174M。
法定代表人:胡官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婷玥,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扬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49613667。
法定代表人:钱文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天长市天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长市天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岗
人民陪审员  袁智翔
人民陪审员  王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梦菊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