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钱文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1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弛
附相关法条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