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钱文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义良,男,汉族,1969年6月1曰出生,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盛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60万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8400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1月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邮政显示因收件人名址有误,均退回。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案目前未能执行到款。
2、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盛义良、***、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但有的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依法将其有存款且能冻结的账户全部冻结(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未能查到有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已被受理。
4、2021年3月26日,本院终结本案对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5、承办人赴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盛义良虽查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位于凤鸣小区7号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拍卖成交,之所以能查到是因为买受人尚未去办理过户登记。
6、本院于2021年3月1日、4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盛义良、***财产状况没有变化。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盛义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1年4月27日,承办人联系案件申请执行人,其称暂时也不能提供什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盛义良、***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周家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