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95号
原告:西藏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DJ8U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平措,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哲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9542U。
法定代表人:**江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彦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