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比民初字第28号
原告:***,1965年9月21日,黑龙江省穆棱市人。
委托代理人:***,1954年11月7日,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
被告: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那曲县。
法定代表人:**江才,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柱,1963年4月3日,安徽省全椒县人,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张欣
审判员白淋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