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藏2421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藏江达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申请再审,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藏24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案执行依据,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藏24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藏24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才旺塔
审判员次仁达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顿珠边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