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藏2421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藏江达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申请再审,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藏24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案执行依据,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藏24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藏24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才旺塔
审判员次仁达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顿珠边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