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263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舟山汇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487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F6XXO。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希,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哲蚌路以西(藏泉酒业以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9542U。
法定代表人:**江才,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人浙江舟山汇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0)藏0103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户名: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账号:×××)中存款687193.4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浙江舟山汇安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故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户名: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账号:×××)中存款687193.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955.97元,由申请人浙江舟山汇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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