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同步工贸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3534号
原告:西藏同步工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79L8U。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9542U。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原告西藏同步工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件需要给被告公告送达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西藏同步工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秦彦章
审判员付绍蓉
审判员郭于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次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