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03民初931号
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当热西路46号温馨宛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79L8U。
法定代表人:孙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哲蚌路以西(藏泉酒业以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9542U。
法定代表人:白玛江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仁增,男,1975年3月8日出生,藏族,该公司总经理,现住西藏拉萨市。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841.48元(原告已预交),由西藏同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玛曲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次旦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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