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晨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21民初1号
原告:***,住西藏那曲县。
被告: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江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仁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5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边巴卓玛
审判员孔德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