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21民初1号
原告:***,住西藏那曲县。
被告: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江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仁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西藏晨曦市场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5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边巴卓玛
审判员孔德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