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云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温景公寓B12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飘香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云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05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云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云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货款118200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2元、执行费18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存款、无其他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共履行执行款合计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云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市艺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5执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章 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