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500号
上诉人***、宿城区马氏鱼村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城区马氏鱼村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庚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吴雪林
书记员 朱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