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012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210102MEA03666XW。
法定代表人:马铎。
第三人: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号(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5HTB8B。
原告**与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计2,2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坤
人民陪审员  刘颉
人民陪审员  马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易瑾
书记员宋杨凯莉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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