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82民初4452号之一 原告:浙**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国际花园2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JJWMD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北五里铺村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BX1CQP5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号(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5HTB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68号金指数国际商务广场写字楼B座2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821027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浙**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