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万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03民初2319号 原告:商丘市万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角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11403MA9L64TH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夏,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自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5HTB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华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万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市万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万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雷 书 记 员 杨 璐 书 记 员 柳 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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