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权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231号
原告:陕西权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昔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邵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晨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君,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权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权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权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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