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2民初2180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接了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蒸汽管道工程,被告**即雇佣原告为其工作。期间,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及其他工友部分劳务工资后就开始拖欠,原告及工友多次找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讨要,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及其工友承诺:“你们放心干活,**不给你们工资,还有我们华衡,我们不会拖欠你们工资。”该工程结束后,被告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给原告及众多工友支付劳务工资。被告承诺,尽快给原告支付工资,让原告先回家。2022年1月6日,被告在微信群中向原告及众多工友发送《情况说明》,对拖欠原告劳务工资50000元的金额予以确认,并称由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多次联系陕西华衡建设有限公司,却始终未果。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没有雇佣原告干活,所以不应向原告支付50000元的劳务费。 原告当庭提举了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0000元。 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情况说明就是其出具的,但其不欠原告的劳务费,其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向原告写的情况说明欠他劳务费。 被告当庭提举了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劳务费清单。证明原告于2022年1月6日通过微信将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明细发给了其,其出于人道主义实际于2022年1月10日按照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的明细书写了情况说明,并在微信群里进行了发布。 原告质证对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系。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举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从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甘肃玉门市蒸汽管道安装和焊接工程,原告于2021年9月份开始在被告承包的项目工程从事协调工作和处理杂务,2021年11月原告从项目工程离职。2022年1月6日,被告就拖欠原告的工资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因本人**个人在玉门工地带工人欠工人工资如下:……***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下欠的劳务费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雇佣原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与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易 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