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民初1248号
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经营者: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汉族。
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与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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