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铜川新区向前吊装服务中心与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民初1248号 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经营者: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汉族。 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与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川新区XXXX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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