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603号
原告:陕西冶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基地航天西路110号航天**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20幢1**11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冶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冶军实业有限公司于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冶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冶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95.5元,由原告陕西冶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刘 彧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