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与***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206民初11660号
原告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积硕公司)诉被告***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和卓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摩积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颖、被告智和卓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戚云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智和卓源公司承认赛摩积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赛摩积硕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赛摩积硕公司要求智和卓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合同款380000元及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标准,双方约定每逾期付款1天应支付合同价格0.1%的违约金,赛摩积硕公司自行降低为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赛摩积硕公司要求智和卓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但未提交公告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80000元及违约金(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4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6元,由***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烨 人民陪审员  庄鸿义 人民陪审员  谢 花
书 记 员  洪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