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206民初12604号
原告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积硕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赛摩积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颖、被告通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赛摩积硕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及发票、物流运单、车票,用于证明因通尼公司承诺在赛摩积硕公司为其流水线免费改造后会支付货款,赛摩积硕工作人员前往项目地点进行改造同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但在改造完成后,通尼公司仍然拒绝支付货款。通尼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因赛摩积硕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载明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赛摩积硕公司和案外人厦门弗洛斯工贸有限公司,物流运单、车票亦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2.通尼公司提交的照片、食品、设备自动生成的不合格的表格,用于证明设备至今不能使用且表格显示设备存在故障。赛摩积硕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视频内容无法证明其证明对象,无法证明视频地点及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者哪些故障,表格无法证明来源及与案涉设备之间的关系。本院认为,通尼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19日,通尼公司(甲方)与赛摩积硕公司(乙方)签订编号TN-B01-16-0144的《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采制样一体化改造项目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范围为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采制样一体化改造项目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项目;甲方向乙方购买自动存查样系统、煤样瓶、气动传输系统等,合同总金额620000元;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设备安装、调试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合同付款按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的20%的财务收据,经审核无误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即124000元;甲方收到全部设备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没问题,并提供现场签收单据及乙方提供合同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作为设备款即372000元;余下合同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即合同总价的20%为124000元。甲方责任:……项目完毕后负责进行验收并提供签字盖章后的验收单给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确认等请求,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确认等工作,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验收、确认等请求。违约责任:……如纯属甲方单方面原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0.1%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本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累计最高限额为本合同的总金额。 2016年4月19日,通尼公司(甲方)与赛摩积硕公司(乙方)签订《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采制样一体化改造项目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合同付款方式更改为: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的40%的财务收据,经审核无误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即248000元;甲方收到全部设备后,验收合格没问题,并提供现场签收单据及乙方提供合同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的到货款即248000元;待工程结束,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并提供甲方验收签字单据,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剩下的款项即合同总价的20%为124000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2016年10月20日,通尼公司针对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采制样一体化改造项目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项目合同及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向赛摩积硕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1.用于支付本项目预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立即无条件给予承兑;2.本项目的到货款(248000元)在货到现场后一个月内以网银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支付;3.本项目的验收款(124000元)在工程结束、双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以网银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2016年12月20日,赛摩积硕公司向通尼公司发出《完工单》,内容为:根据合同规定,本项目合同内设备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已全部进场安装并完成单体调试。通尼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在该《完工单》上“发包单位确认”处回复“存查样系统已安装完成并已经完成调试,但是还没有正常生产投运,设备还存在一些问题,问题如下:1.存查样柜无法取样;2.取样工作站经常卡瓶;3.存样机械手与瓶位铁板经常卡死;4.压盖机限位开关经常失灵;……”。 2016年12月20日,通尼公司向赛摩积硕公司支付248000元。 2017年4月25日,通尼公司向赛摩积硕公司支付248000元。 2017年4月27日,通尼公司向赛摩积硕公司发送《关于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装置问题反馈》反映2016年4月签订的TN-B01-16-0144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另查明,赛摩积硕公司因本案支出公告费300元。 庭审中,赛摩积硕公司、通尼公司均确认620000元的发票已经全部开具。 本院认为,《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采制样一体化改造项目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项目合同》和《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采制样一体化改造项目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传输装置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项目完毕后负责进行验收并提供签字盖章后的验收单给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确认等请求,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确认等工作,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验收、确认等请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赛摩积硕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制作并向通尼公司发出《完工单》,其中记载案涉设备已全部进场安装并完成单体调试,但通尼公司直至2017年4月27日才向赛摩积硕公司发送《关于智能化煤样存储及气动装置问题反馈》反映设备问题,并于2017年12月20日在《完工单》上“发包单位确认”处记载“存查样系统已安装完成并已经完成调试,但是还没有正常生产投运,设备还存在一些问题……”,反馈时间已远超过合同约定的5个工作日,依约应视为通尼公司认可赛摩积硕公司的验收、确认等请求。因此,赛摩积硕公司要求通尼公司支付余款12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赛摩积硕公司主张通尼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0.1%计算,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但通尼公司辩称其并未违约应视为包含了关于违约金的抗辩,本院依法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月利率2%计算。赛摩积硕公司主张通尼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2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 三、驳回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烨 人民陪审员  黄侨丽 人民陪审员  何晓霞
书 记 员  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