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2172号
上诉人***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06减半收取计4603元,由上诉人***和卓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池
书记员 崔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