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03民初2989号
原告:**,男,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告: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华佳苑*栋***室。
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68元,减半收取100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金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