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70号华铁佳苑2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张达。
被执行人:张达,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24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受理。
于2020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查到被执行人张达名下有牌照号为湘A×××××、湘AUY567的两台小车,本院已查封,因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名下无不动产。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7月17日,本案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2.76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费17676元,但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达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