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志学,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70号华铁佳苑2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湘07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2019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在2019年11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信息。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联天汇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工程款1707527.55元;案件受理费20168元;执行费1967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建平
审 判 员 夏 宜
审 判 员 周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钟杰
书 记 员 聂 伟